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从今把定春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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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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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是法律规范或理论规范。

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犯罪的帮助作用会被定义为“教唆”?

是教唆行为引起,或者说引发了主犯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法益侵害行为。

这个时候,可以认为,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教唆,构成教唆犯。

那教唆犯的这一身份,也分未遂和既遂,那什么情况下属于“既遂”?

这次是,教唆行为,引起,或者说引发了主犯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法益侵害行为,而这导致了正犯的违法结果的发生。

也即,与正犯的违法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

小前提是具体情节。

在这个案情当中,乙教唆甲杀害的是甲的妻子丙,并没有教唆甲杀死自己的儿子。

而从情节当中,以及刚才的分析当中,能够明显分析得出,丁的死亡来自甲的不作为,而甲的下毒在牛奶的作为行为是乙的教唆。

可看到儿子丁有可能喝牛奶,但甲并未有实际制止、阻碍碰到危险的动作,而这不作为所导致的死亡却并非是乙的教唆。

乙的教唆范围没有涉及与此。

由此,大小前提结合推导,结论得出来了——

乙的教唆行为(教唆甲杀妻)与甲的危害结果(杀了自己的儿子)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此刻不成立,所以,丁的死亡结果不用乙来承担,也可以得出结论,乙对丁的死亡不承担教唆犯的责任。

对丁,自然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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