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与前面孟子与梁惠王的对话显然具有某种联系。前文孟子主张“何必曰利”,这里“子思”却主张“先利之”;前面是孟子教导梁惠王,这里却是子思教导孟子。说明这段文字是针对孟子与梁惠王的对话而发,是对前者的一个补充和回应。不过据学者考证,子思与孟子年代相距较远,二人不及相见。故《孔丛子》中的这段文字并没有事实的根据,而可能是出于子思或孟子后学之手,意在说明经过子思的“教诲”,孟子也重视起民众的利益了。这虽然是虚构,但衡之以孟子“制民之产”的主张,也是符合孟子思想的。《孟子》上文中的“利”是指君王的“大欲”,故孟子主张“何必曰利”,而此段文字中的“利”是指民众的物质利益,故“子思”主张“先利之”。在孟子等儒家学者看来,执政者本来就是要为天下百姓谋取、创造利益的,执政者若奉行仁,遵守义,百姓安居乐业,各得其所,“此皆利之大者也”;若执政者抛弃了仁,违背了义,百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此为不利大矣”。所以,义和利实际是统一的,或者说应该是统一的,这里“义”是指道义和公正、正义,“利”则是指社会的整体利益,指民众的物质利益。强调义利的统一,是孟子义利之辨的第二个层面。
故本章虽然是谈义利,但与孟子所主张的仁政、王道也是密切相关的。以民众的物质利益为重,对内实行仁义的是仁政,通过“得民心”使天下归附的是王道;而“以富国强兵为利”,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的是暴政,通过武力扩张使天下臣服的是霸道。重视义还是重视利以及如何看待义利的关系,乃区分仁政与力政、王道与霸道的重要根据。故以下几章主要围绕仁政、王道展开论述。本章可与12.4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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