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吃法律这碗饭的,有些条文的司法解释....金胜直接省略了。
比如:冯越说他得了抑郁症这一点。
在刑法中,这个病...最多作为?责任能力判断的医学依据?,并不属于法定‘情节恶劣’的相关情形。
如果连这个都不懂,那只能说基础不过关,得回炉重造了。
而安妮....脑袋有些小小的发晕。
她想过案子会有争议,但没想到,从金胜口中说出来的问题能有这么多,几乎是全盘否定了所有指控。
连视频中涉及辱骂的内容,都一一做出了解释。
真到了法庭上,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输!!
坐在对面工位上的那位年纪较大的检察官,同样也在皱眉沉思。
作为前辈,他的经验要比安妮丰富,考虑的东西肯定也更加全面。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网上发布多条视频辱骂他人、造谣抹黑...这类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需要经历?:报案受理、立案审查、侦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侦查终结...等程序。
关键证据:被辱骂原视频、文字内容截图、发布账号信息、IP地址、传播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精神损害证明....等等。
治安又不傻,就算里面有一些‘人情’在,但该有、该做的工作绝不会少。
金胜作为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他所看到的东西、提出的观点,毫无疑问是站在‘客户’角度上的。
检察官能听、要听,有选择的听,但不一定就得接受。
可眼下.......
已经不是听多听少,而是你敢不听,人家可能就要下死手了。
到时候如果产生了什么‘误伤’.....
金胜将两人的表情尽收眼底后,嘴上则是再次开口了。
“罪名的定性、构成标准是否达到,我该说的都已经说了。”
“咱们再来看看证据这一块。”
“针对带有‘指名道姓辱骂’内容的视频数量,治安方面采用了一刀切的形式,把所有账号中的全部视频,统统归纳进了清单,这显然属于....统计失真。”
“我抽看了不同时间点的10个视频,其中有7个都是在揭露事实,控诉自身所遭遇的不公,并无直接辱骂他人的内容。”
“而对于冯越在案发之前的所作所为,治安方面完全没有任何的调查动作。”
“包括对方在网上发布,针对段承业的‘污蔑、辱骂’的视频、以及他在公司群里编造的那些不实言论,明显存在?了隐匿、选择性提交证据?的嫌疑。”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治安机关负有客观收集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的法定义务。”
“而选择性的调查,提交证据,则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若侦查人员明知证据能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故意隐匿,导致错误追诉,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我方将保留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权利。”
刚才是申请‘立案监督’,现在又准备控告人家徇私枉法......
没完了这是!
不仅安妮的脑子更疼了,就连她那个同事也给‘惊’着了。
太狠了!
这针对治安方面的心思,那是一波接着一波啊!
一个搞不好,说不定真能将人给拉下马。
哪怕不行,也绝对讨不到好。
不得不承认....律师这个职业,在‘借题发挥’这一点上,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
碰到难缠的,一旦发现漏洞,就会拼命往里钻,将宽度、深度给拉满,毫无边际可言。
不弄个千疮百孔,誓不罢休!
眼前这一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金胜可没功夫去猜安妮两人的心理活动,自顾自的往下继续。
“还有后果.....”
“冯越这位所谓的‘受害人’,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症,以及这个结果,跟段承业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疑问的。”
“抑郁症的认定,只有医院门诊出具的‘可能’,并非一定、确定。”
“而且本案还没有其他的正规确诊报告、心理评估、司法鉴定...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文件。”
“抑郁症的成因,是很复杂、多样的。”
“生活压力、工作、经济压力、亲人离世、失恋、人际关系、敏感多疑....等等,全都有可能导致这个症状的产生啊!”
“谁能证明....他就是因为受到了段承业的辱骂,这才患上的抑郁症。”
“万一他是童年遭受过虐待、忽视、父母离婚、一直就有这个症状呢?”
“一切皆有可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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