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竞赛面试前一天,市中院公布了模拟法庭的案例选题:
“林某诉某商业银行、某通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情并不复杂:林某发现自己莫名多出一张信用卡,经查是银行员工与通信公司内鬼勾结,利用其办手机卡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违规办理。但选题说明里特意强调:“请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以及传统金融机构在数字时代的责任边界。”
苏清越连夜研读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子与模拟案例高度相似,终审判决中有一段论述被法律界广泛引用:“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或‘员工个人行为’推卸责任,而应建立全流程、可追溯的管理体系……”
她把这部分背了下来。
周五早上七点,苏清越换上前天刚发的夏季制服——短袖衬衫、深色西裤、制式皮鞋。镜子里的人眼神清亮,肩章上的法院徽章闪着微光。
到中院时还不到八点,但候考区已经坐满了人。三十名入围者按抽签顺序面试,苏清越抽到十二号,不前不后。
“紧张吗?”旁边一个女法官问她。
“有点。”苏清越实话实说。
“听说今天省高法来了三个人。”女法官压低声音,“除了周怀远副院长,还有研究室的孙主任和民一庭的刘庭长。阵仗很大。”
九点整,工作人员开始叫号。一号考生进去时,所有人都屏息听着门内的动静——但隔音太好,什么都听不见。
苏清越闭上眼,在脑海里过流程:五分钟案情陈述,十分钟法庭调查,十五分钟法庭辩论,五分钟最后陈述。她抽到的角色是“原告代理人”,需要为林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十二号,苏清越。”
她深吸一口气,推门走进考场。
会议室被改造成了模拟法庭。审判席上坐着五位评委,正中是周怀远。他今天穿着法官袍,比上次饭局时更显威严。左右分别是市中院院长、省高法研究室的孙主任,以及两位她不认识的资深法官。
“请开始。”周怀远说,声音平稳无波。
苏清越走到原告席,放下材料,抬头看向“合议庭”: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但实则触及数字经济时代最核心的法治命题——当技术赋予企业前所未有的信息收集能力时,法律应当如何为其划定边界?”
开场白让几位评委交换了一下眼神。
她接着陈述事实,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讲到银行责任时,她引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庭调查环节,“被告代理人”——另一位考生——提出抗辩:违规办卡是员工个人行为,银行已将该员工开除,不应承担机构责任。
苏清越立即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3号指导案例,金融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仅以‘个人行为’为由免责。银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未能对员工进行充分培训监督,这与员工个人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她顿了顿,看向审判席:“更重要的是,本案中泄露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林某在办理手机卡时提供给通信公司的。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通信公司显然属于此类。”
周怀远微微前倾身体:“原告代理人,你认为通信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连带责任。”苏清越回答得毫不犹豫,“通信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对合作方——银行的资质审核义务,也未能采取足够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违规调用。这种‘双向失守’,正是当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典型的系统性风险。”
法庭辩论阶段变得激烈。被告代理人强调“实际损失较小”“精神损害赔偿缺乏量化标准”,苏清越则坚持:“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特殊性在于,其危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和扩散性。今天的违规办卡,明天就可能是诈骗、冒名贷款。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性赔偿,形成足够的威慑。”
最后陈述时,她回到最初的论点:
“本案的价值不在于林某能获得多少赔偿,而在于向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传递明确信号:在数字时代,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法院的判决应当成为划定技术伦理边界的标尺。”
时间到。
会议室里安静了几秒。周怀远低头在评分表上写着什么,然后抬头:“可以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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