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多次强调.....朋友之间讲情义、信用。”
“顾达开虽然内心有点不愿意,但长久以来的‘讲义气、对朋友豪爽的性格’,让他还是借出了这笔钱。”
“很快,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
“可当顾达开联系对方进行催讨之时,何大友却开始找借口拖延了。”
“一开始是老婆还没回来,还得过段时间。”
“到了9月初,又说项目那边已经盈利,马上就能进行第一次分红,金额在120万左右。”
“让顾达开再等等,免得搞来搞去的麻烦。”
“这一等,就是1个多月。”
“10月7号,国庆假期最后一天,有个朋友告诉顾达开,社会上一个专门放贷的老板,正在找何大友追讨欠款50万。”
“收到这个消息,顾达开立即就去了何大友家里......”
“但开门的,却是一对年轻夫妇。”
“据两人所说,房子在9月18号便已经被他们买下,连同一个车位,成交价格为165万。”
“房产证、付款凭证,全都一目了然。”
“顾达开当场打了电话过去质问,何大有听到谎言被戳破,顿时解释道.....他那个项目出事了,窟窿太大,只能出售房子。”
“现在他人去了外省避避风头,至于欠的钱,现在肯定无能为力了,等以后翻身了一定还。”
“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再次打过去,已经被拉黑了。”
“顾达开气的不行,马上去报警说对方诈骗,蜀黍了解完后,就说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治安所无法受理,建议他去法院起诉。”
“这几个月来,他找过几个当地律师,人家看完资料给出的答复是.....直接让蜀黍立案不现实,只能先进行民事诉讼。”
“等法院判决出来后,先试着强制执行,追回欠款,再试着找到对方‘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证据。”
“也就是拒执罪。”
“他现在的要求是.....钱能追回来当然最好,可人一定得进去。”
“主要是他心里这口气咽不下。”
“前面几个律师无法保证这一点。”
“这不,就找到了我这边。”
金胜一边听着,一边用笔在纸上进行了重点部分的记录。
典型的利用朋友之间信任,借钱不还的例子。
蜀黍不予立案,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
仅仅写在借条上没用。
不产生法律上的抵押效力?。
还有房本留下......只要未过户,产权人仍旧是别人的,他有权出售房屋。
最多承担对你的民事违约责任。
金胜简单捋了捋。
“刘律,根据你所描述的内容,我敢说.....谁都无法有把握将人给送进去。”
“里面的关键点,相信你也应该清楚。”
“借款型诈骗,一直是最难认定的罪名之一。”
“首先是借条。”
“上面有没有注明借款用途,期间是否支付过利息?”
“你怎么去证明....他的用途就是虚构的呢?”
“其次,还要看对方有没有实际偿还能力?”
“何大友在借钱的时候,有房有车、足以覆盖这100万吧!”
“至于后来偷偷卖掉,他也说了是做生意亏了,窟窿太大,没办法为之。”
“既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点,又何来诈骗一说。”
“最后,他在失联前,是不是明确说过.....等以后翻身了一定还。”
“说明了他具有还款意愿,只是眼下没这个能力而已。”
“你来告诉我,怎么送?”
刘少波‘嘿嘿’一笑道:“我这不是来找金律你拿主意了嘛!”
金胜无奈的摇了摇头。
还真以为自己是万能的,什么疑难杂症都甩过来。
脑细胞耗损严重啊!
“行了,我教你个解题思路。”
“像这一类案件,判断对方是否涉及诈骗、或者合同诈骗,最重要一个因素,是资金的流向问题。”
“可你已经把钱打到人家账户了,他会怎么用、用在哪里,你是绝对不可能知道的。”
“等到后面对方不还钱,语气还很嚣张,或者直接失联跑路了,你意识到自己被骗,去报案,哪怕蜀黍很同情你的遭遇....但不好意思,你只要拿不出证据,他同样没办法帮你立案。”
“怎么办呢?”
“这时候,咱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救济。”
“手里有借条,先去法院立个案没问题吧!”
“接着就申请律师调查令,合法合规的去调取对方银行流水。”
“一旦上面显示的实际用途不一致,你就可以出具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附上相应证据,找主审法官申请终止审理的同时,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将卷宗移送至治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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